厦门出台新规定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
厦门出台新规定: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正常加班每天不得超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007/12/77:33:12 【字体:缩小放大】
12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李玉燕)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安排员工加班了。厦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单位,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国家标准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必须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在强调加班要以劳动者自愿为原则、且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上,首次对“特殊工时制”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长加班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通知》对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等人群的加班,进行了更加人性化的保护。
政策解读
【关键词一正常加班】正常加班每天不得超3小时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短时间加班的,在与工会协商,并征得职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排职工延长工作的这部分时间,单位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通过扩招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以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关键词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灵活性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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