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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套现第三方支付责无旁贷

发布时间:2021-01-21 17:14:04 阅读: 来源:砂带厂家

反网络套现 第三方支付责无旁贷

今年5月底央行发放第一批27个支付许可“牌照”后,第二批申请者正厉兵秣马,跃跃欲试。然而,无论是已经拿“照”者,还是正在申请者,都不可忘记肩上还担负着合规经营、阻击网络套现等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任。  至2010年3月底,我国各大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93亿张。如此之多的信用卡在给持卡人带来消费、支付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衍生问题,比如,信用卡套现便是其中之一。套现,通常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和手续(ATM或柜台等)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套取卡中信用额度的资金,却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可分为善意和恶意两类。善意套现指持卡人有消费意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形成套现事实的行为。而恶意套现则是指持卡人完全没有消费意愿,其使用信用卡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就是套取银行资金。以往的恶意套现多利用POS机实现,即通过POS机刷卡进行虚假交易,一般在支付了POS机主一定的手续费后,即可得到现金。如今,伴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一种新兴和新型的套现方式正在“蓬勃发展”,这就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即所谓的网络套现。  网络套现,“害”在何处?  早在2006年12月底,一篇名为《用支付宝,成功套现25000元》的帖子将支付宝拖进了舆论的漩涡,更将其推至监管部门的“瞄准器”中。其实,自从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利用其进行网络套现的现象就时有发生。相对于POS机套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套现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方便快捷成本小。网络套现往往是“自买自卖”或者“自买亲朋卖”的模式,整个过程都在网络中进行,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即可搞掂一切。这样相对于寻找可以套现的POS机来说,可行性高出许多,而且网络套现省去了本应支付给套现POS机商户的“手续费”。二是隐蔽性强,风险小。网络套现由于利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都是进行金额小交易多的套现,难以被侦测到。即便被发现,持卡人也可以谎称信用卡失窃,而这一点POS机套现做不到,因为POS机上的套现通常都要留下持卡人签名的凭证。  网络套现使得银行会错误地评估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网络套现金额小、交易多的特点很有可能诱发信用卡诈骗。另外,利用网络套现后,如果不及时偿还,那套现者将面临高额利息和逾期罚款,信用风险将大大升高,并且能形成信用污点,进而影响到日后的个人贷款。事实上,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网络套现一直高度关注。早在2008年11月24日,央视综合频道《晚间新闻》就针对虚假网购、滥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现象进行了曝光,并称网络套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控制难度。  海外境遇,“橘生淮南”?  与我国不同的是,欧美的银行多鼓励取现,而且不反对套现行为的存在。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欧美的银行和我国的银行在信用卡盈利模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欧美国家处于一个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阶段。信用消费是其消费的主要方式。一个人在欧美申请一张信用卡需要经过较复杂的审核程序,一般持卡人都会非常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银行授信”。所以,欧美国家的银行在信用卡借贷方面并不担心“套现人”欠债不还,反而认为这是其增加利润来源的一个渠道。这些银行往往考虑的是如何“诱导”人们过度借贷,从而赚取高额透支费。据统计,2009 年美国银行业收取的客户透支费达385亿美元,占银行所收储蓄账户服务费的74%。美国1.3 亿个支票账户中,10%的账户贡献了90%的透支费收入。由此可以看出高额的透支费是欧美银行盈利的关键。  反观我国,信用经济并未形成主流,约七成的消费仍然是现金支付,所以我国银行制定信用卡政策的初衷是希望引导消费者少用现金多刷卡。另外,在我国,申请一张信用卡非常容易,这使得许多持卡人并不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更有甚者利用虚假信息申请信用卡,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在现金占主流消费而信用体系又不发达的环境下,我国银行不可能像欧美银行一样依靠透支费来赚取利润。因为一方面透支费的存在会吓退大多数有意愿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另一方面透支者往往就是恶意套现者,这一部分透支费将难以收回。  目前我国银行采取的是提高使用费的方式,即收取高手续费和利息费。套现的出现使得银行这部分的利润大大减少。如果放任套现肆虐,短期来看似乎对持卡人有利,但长期无利润或得不偿失的状态必将使银行减少信用卡业务或增加和提高其他收费项目,如此一来,消费者的损失可能更大。所以,打击信用卡套现在维护银行利益的同时,对大众消费者其实也是有益的。  反套现,第三方支付责无旁贷  正是看到了套现的危害,并且考虑到已经出现的网络套现,2006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持卡人套现行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故意(或不严格履行职责)为套现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2008 年8 月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如果利用互联网从事套现活动,其相应的支付账户将受到处罚,网上购物与开店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不仅监管部门出台了诸多管制措施,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也相继采取有效行动。例如,业内的“头羊”支付宝就率先开发采用了CTU系统(智能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对套现、可疑账户、可疑交易、洗钱、欺诈、盗卡等行为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如发现账户持有人有套现等嫌疑操作,系统会及时反应,且有可能暂停提供服务,并将可疑交易信息通报发卡行。对确认有套现行为的用户,支付宝除永久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外,还将通报发卡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故而,目前已经拿到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决不能懈怠敷衍,而应以更高的合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且主动地承担起阻击网络套现、打击洗钱犯罪等重任,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发挥前台作用。尚未拿到牌照及正处申请中的企业更应加强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监管者的认可,为获得牌照阳光经营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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