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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童装国标实施两月太原仍有不合格产品工商局称无法查处-【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6:10:49 阅读: 来源:砂带厂家

调查动机

去年(2012年),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原本将于2011年8月1日执行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高标准、严要求的新规无疑给儿童健康和安全带来了新的保障。然而,童装新标经过了一年的过渡期和近两个月的强制实行期,婴幼儿服装市场现状如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山西省太原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特别调查

新实施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对婴幼儿服装标准的修改:其中将婴幼儿纺织品这一定义中的“婴幼儿”年龄从0至24个月扩大到了0至36个月,适用身高由80厘米及以下改为100厘米及以下。这意味着0至3岁的婴幼儿纺织用品必须满足最高安全级别A类的要求。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新规范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批发城 有“合格证”但不合格

“A类?那是什么?是指衣服的大小吗?”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路上亲亲果童装折扣店内,导购员面对记者的咨询一脸茫然。翻看衣服上的“合格证”,记者发现不管几岁幼儿的产品都是B类。“你放心,我们这儿的衣服质量肯定没问题,你摸这都是纯棉的。”导购员继续热情地向记者推荐。

在另一家名为“甜贝儿婴孕店”的服装店里,记者看到,童装的吊牌内容信息简单、模糊,没有A\B等级的标注,也没有成分含量,只有一个简单的“一等品”。

店主对记者说:“小孩的衣服只要是纯棉的就没什么问题。你要买质量好的衣服只能去那些品牌专卖店了。”这名店主表示知道新标准规范,但是觉得这需要一个过程,生产、销售等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觉得再过一年才能普遍实行。

记者走访了多家童装外贸店、折扣店,还有批发城,发现在售的0至3岁童装质量参差不齐,90%以上的衣服吊牌上只简单地标注着“一等品”、“100%纯棉”和厂家名称之类的信息,完全不符合新标中的“婴幼儿用品、A类、GB18401 2010”规范标注,少数标注出安全标准的也是“B类”、“C类”,达到A类标准的只有极少数。在个别的吊牌上记者还发现正反面的标注不一,正面是“A类”,反面却是“B类”。

品牌店 为规范仍存问题

一些消费者崇尚名牌,在他们看来,名牌就代表着合格、安全、放心。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童装、家具的品牌店相对一些折扣店和批发城来说,相对规范一些。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品牌的2到3岁童装都是A类产品,标注也较为清晰、标准。但是一些品牌也存在B类产品未下架、贴牌的现象。

“这些是刚回来的新货,都是A类的。新标还没实行的时候我们这儿的产品就已经达到现在的标准了。”某童装品牌专卖店的导购员告诉记者。

说起新标,该导购员也是头头是道,但是记者却无意在该店一角的一摞裤子上发现,该吊牌上有明显的粘贴痕迹,仔细查看后发现,“合格证”上原来的“C类”标签被“直接接触皮肤、B类、GB18401 2010”的新标签盖住。

太原东方红商场一家专卖店内的产品标注合格,但是店员却跟记者说:“你不要看吊牌,那些都是我们瞎弄上去的,你摸就能摸出好不好。”

新规要求,8月1日之前所有的B类产品均要下架,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品牌店中大量B类产品在售,还使用着“GB18401-2003”的执行标准,还有一些品牌店里A类B类都有。位于南中环街的某童装专卖店的店员称,知道新标准,但因为没有硬性要求,所以仍在卖。

析根源 新标难落实原因多

对于上述调查结果,山西大学法学院的李冰强认为,新标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原定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但考虑到纺织产品生产周期长,库存大,工信部将该标准延期实施。尽管给了一年的过渡期,但是,该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关部门对新标准宣传不到位,一些生产、销售企业对新标准不清楚,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国家出台了新标准,导致该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一些生产、销售企业基于经济利益目的,抱有侥幸心理,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其实,国家之所以给了一年的过渡期,就是要求企业在这一年的时间里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或产品调整。把已经进入生产流程和已经生产出的产品做最后的生产或销售处理,不得再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而一些生产企业以为在新标准实施前可以继续生产,导致在新标实施以后,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无法在市场上短期内消除。

“还有一个原因是,相关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法,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如果违反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李冰强说。

李冰强认为,要尽快将新标准落实,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主要的手段还是要加强产品质量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处理违反产品新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按国务院职能划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两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对各自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执法。消费者如果发现市场有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童装,也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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