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之原告举证问题分析-【新闻】敦煌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之原告举证问题分析
摘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所确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2、过错,2、违法行为,3、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侵权行为的如上构成要件以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原告存在合法的商业秘密;2、被告侵权行为存在;3、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关于商业秘密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目前的学术探讨比较少。但是“举证”作为诉讼中决定胜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①],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另外,笔者认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诉讼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对违约之诉而言,由于当事人双方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其举证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基于此,笔者下面主要就侵权诉讼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举证本身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密切的联系,举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相对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过程。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侵权责任的确定要素,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所决定的[②],即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下面就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原告举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归责原则[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素:2、过错,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予以推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侵权行为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前述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表明了两点: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除非存在法定抗辩事由。而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由原告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二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其有条件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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