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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打破基金股东一参一控

发布时间:2020-03-26 16:48:42 阅读: 来源:砂带厂家

[导读]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分别规定不同的条件。

【财新网(微博)】(记者 郑斐)5月17日的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布消息称,证监会拟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意在与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相适应。总体思路是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增强行业活力,细化监管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并相应的将监管规则名称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此次修订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的限制。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一参一控”的政策将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两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一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参一控”的基金公司股权政策是证监会多年来所坚持的,主要目的是引导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一家基金公司身上,避免分散财力和人力。此次修订是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多元、包容、开放的资产管理体系。因此鼓励其他机构加入资产管理机构的队伍,而新《基金法》亦为此政策预留了相应的空间。

与此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分别规定不同的条件。

比如,机构担任主要股东,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应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取消对境外股东实缴资本的要求,改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除原则规定基金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外,还详细列明了专业人士参股基金公司担任不同类别股东的相关要求。

对于券商、保险资管、阳光私募,在具体开展公募业务方面,实行行为规范统一管理。公募牌照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规范,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管。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券商开展公募业务,是设立一级部门还是二级部门还有待研究,尽快提出可行办法。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同时明确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障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之前,暂不接受券商的公募基金牌照申请,证监会将待新《基金法》实施后,加上上述配套的政策的衔接,再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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