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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2-27 13:12:32 阅读: 来源:砂带厂家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中国某保险六安支公司因代被告蒋某、被告安徽某钢构有限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取得了追偿权,将上述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给付其代为履行的赔偿款获胜。

2013年3月24日,被告蒋某醉酒驾驶被告安徽某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LL010号轻型货车,沿寿六路行至S203线165KM+100M处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被告安徽某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LL010号轻型货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2014年5月20日,寿县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王某47036.5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某保险六安支公司要求两被告在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47036.5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安徽某钢构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被告蒋某醉酒驾驶车辆而未制止,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为30%赔偿责任。被告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32925.7元;被告安徽乐林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14110.8元。(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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